如何认定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转让价格是什么意思)
本文目录一览:
- 1、转让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增值税正当理由有哪些
- 2、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认定标准
- 3、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 4、股权转让价格偏低,能否核定征收印花税?
- 5、税务局怎么判断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价款明显偏低
- 6、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
转让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增值税正当理由有哪些
转让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时,增值税中的正当理由主要包括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价格、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价格、公开拍卖方式转让的价格,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法院判决或裁定的转让价格:如司法拍卖、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成交价,即使明显偏低,也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价格明显偏低的认定标准:在增值税管理中,如果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销售额。这里的“价格明显偏低”并非主观判断,而是有具体的判断基准。税务机关通常会参考同类商品或服务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的市场平均价格作为判断基准。
合理的商业战略安排,旨在整合集团资源、增强企业实力。出资企业连年亏损,致使股权贬值。亲情间的股份交易,基于亲情及合理的财产分割。政策因素,如迎合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确凿且有效的文件说明,源于国家政策变化导致企业资产减损。

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认定标准
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无偿转让股权或股份,且没有合理的解释或理由,也将被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税务机关还可能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其他构成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情形。此外,如果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采用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等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认定标准: 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价款; 低于转让时企业净资产中对应股权的份额; 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的股权转让价格; 转让价格未达到市场交易价或指导价的70%(司法解释参考)。
明显低价转让的判定标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低于净资产份额:申报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如所有者权益份额)。低于初始成本:申报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股权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
因此,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具有可比性市场价格的70%,税务机关可认定其明显偏低。“正当理由”的认定: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对“正当理由”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以合法、合理为基本标准。例如,纳税人将股权以明显低价转让给子女,不违法且不违反道德底线,可视为正当理由。
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转让收入,并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例如,无合理商业目的的低价转让、未提供真实交易凭证等情形,均可能被认定为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因此,在进行股权无偿转让时,需仔细核对转让双方的关系及转让理由,确保符合税务局的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1、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指转让价格低于合理标准且无合法解释,税务机关可核定应纳税额。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认定标准: 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价款; 低于转让时企业净资产中对应股权的份额; 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的股权转让价格; 转让价格未达到市场交易价或指导价的70%(司法解释参考)。
2、您的股权转让价格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您的股权转让所得进行重新核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况进行核定。
3、税务机关核定权 若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核定收入。例如,转让价格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时,可能被认定为收入明显偏低。 核定方法 税务机关通常采用净资产核定法,即按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收入。
4、税务局规定,符合特定亲属关系的无偿股权转让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情形若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将核定计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第十三条,以下情形的无偿转让股权可视为低价合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继承情形:通过继承方式取得的股权无偿转让。
股权转让价格偏低,能否核定征收印花税?
1、股权转让价格偏低时,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印花税。具体分析如下:核定征收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印花税的征收。印花税相关政策虽未明确“明显低价”的具体标准,但可参考司法解释及税务实践中的判定逻辑。
2、结论:股权转让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以产权转移书据记载的金额为准,税务机关不因价格公允性调整该金额,亦无权对印花税计税依据进行核定征收。
3、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收入:通常为转让合同标明的价格,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合理理由,税务机关会核定征收;合同未列明但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收入(如违约金、补偿金等)也需一并征税。
税务局怎么判断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价款明显偏低
转让价格“价格明显偏低”的判定 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公司时,同一控制下的转让并非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若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当企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税务机关有权采用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或其他合理方法来核定收入,以防止税收流失。在实际操作中,因企业财务数据不实或评估报告质量不一,给准确核定带来挑战。
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
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指转让价格低于合理标准且无合法解释,税务机关可核定应纳税额。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认定标准: 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价款; 低于转让时企业净资产中对应股权的份额; 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的股权转让价格; 转让价格未达到市场交易价或指导价的70%(司法解释参考)。
具体来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将被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特别是当被投资企业拥有如土地使用权、房屋、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等特殊资产时,如果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这些资产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即被视为明显偏低。
平价转让股权给自己持股的公司,价格偏低不一定直接视为有合理理由,但可能存在合理情形。以下几种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情形,可能适用于平价转让股权给自己持股公司的场景: 政策影响: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主要包括:国家政策调整、企业经营状况变化、股权转让双方特殊关系以及合理的商业考虑。首先,国家政策调整是导致股权转让收入偏低的一个正当理由。当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或对现有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时,这些变化可能会直接影响到相关企业的经营环境和市场前景。
印花税相关政策虽未明确“明显低价”的具体标准,但可参考司法解释及税务实践中的判定逻辑。例如,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