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的规范(证券法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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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总结《证券法》退市规则
主板与科创板退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绩预告:预计年度净利润为负,或业绩波动超过50%,需在1个月内发布业绩预告。风险警示触发条件:亏损超过1亿元,扣除非主营业务收入后营业收入低,或净资产为负;涉及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无法正常决策等情形也可能触发。
退市触发条件 连续亏损:根据《证券法》第五章规定,当企业连续三年出现巨额亏损等情况时,将触动跌停板机制,即股票开盘后不得涨停,收盘前也不能跌超过5%。这一规定旨在防止投资者恶意炒作,维护市场公平。
法律分析:退市规则:创业板公司最近一个年度净资产为负的,可能被暂停上市;非创业板公司中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首个年度净资产继续为负的,可能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净资产为负的,可能被终止上市。除业绩连年亏损股外,净资产可能为负值的股票,同样会面临退市风险。
规范类退市:连续3年亏损暂停上市,如次年转盈可恢复上市变为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连续2年触发财务类标准即退市。
退市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上市公司出现特定情形时,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这些特定情形涵盖了多个方面。
什么是证券法?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证券法是指调整在证券发行、交易和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上,它包含与证券有关的一切法律规范;狭义上,它专指我国1998年审议通过并于199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这是《证券法》的最基本原则。
3、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现代证券法的基础,也是证券发行和交易制度的核心。要求证券市场的信息应公开透明,保障投资者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相关信息。公平原则:要求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的所有参与者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公平的保护。
4、自愿原则:允许当事人自主参与证券发行与交易,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他人干涉。有偿原则:要求市场主体按价值规律进行等价交换,禁止无偿占有他人财产或损害利益。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欺诈、隐瞒、误导等行为,杜绝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不法活动,维护市场诚信。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1、法律分析:规定明确,证券公司不得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业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激励,不应简单与客户开户数、客户交易量挂钩,应当将被考核人员行为的合规性、服务的适当性、客户投诉的情况等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2、现公布《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3、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4、《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意在加强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并实施。
5、《办法》共五章53条,包括总则、业务规则、内部控制、监督管理和附则。《管理办法》自2023年2月28日起施行,2010年出台的《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届时废止。《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提出规范要求 一是加强分支机构管理。
6、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定义与目的:定义: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目的: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范其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招聘与报备:证券经营机构不得招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充当证券经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