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基础设施的保护(关键基础设施的保护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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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已上报国务院有望年内出台
由中央网信办和公安部共同制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已上报国务院,并有望年内正式出台。这一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关于该条例通过、公布及施行时间的详细说明:通过时间《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于2021年4月27日经国务院第1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年7月30日,国务院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5号,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例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要求》标准解读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要求》标准解读 标准背景与意义 2023年5月1日,《信息安全技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要求》(以下简称《关基保护要求》)正式实施。这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关保条例》)发布后,首个正式发布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标准。
年11月7日,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要求》(GB/T39204-2022)正式发布,并将于2023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作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标准体系的构建基础,对于提升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防护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信息安全技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要求》国家标准的发布和实施,是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重要里程碑。通过全面贯彻落实该标准,将有效提升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防护能力,为国家的安全和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标准制定背景与意义背景:自2015年起,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260)组织研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标准体系,推动研制包括《保护要求》在内的8项重点标准。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对象是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重要行业和领域的相关设施,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具体如下:首先,是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相关设施。
核心特点:保护对象: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核心设施,如电网、银行支付系统、高铁控制系统等。法律依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特殊要求:必须通过等保三级以上测评作为前置条件,并需构建五大能力域(识别认定、安全防护、检测评估、监测预警、事件处置),且达到三级能力标准。
其保护对象包括电信、广电行业的公用通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等基础信息网络,以及重要行业如铁路、银行、海关等的关键信息系统。等保分为等保0(已作废)和等保0。
意义:作为首个正式发布的关基标准,《保护要求》明确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适用范围,将保护对象从独立系统、业务或网络区域提升至整体层面,强调统一防控。例如,一个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可能涵盖多个业务系统、网络区域甚至多个运营者,需通过技术与管理措施实现跨系统、跨区域的协同防护。
因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等保三级设施虽然都是信息安全保护的重要对象,但在保护范围和保护级别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范围更广,涉及国计民生的多个领域和基础设施,而等保三级设施则主要涉及到重要信息系统和相关信息的安全保护。
等级保护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基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等级保护的重点防护对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必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开展定级备案、等级测评、安全建设整改、安全检查等强制性及规定性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