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核查隐性债务(隐性债务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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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公司转让的注意事项
1、北京建筑公司转让时,受让方需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以规避潜在风险:债务问题核查核心风险:原建筑公司可能存在未披露的债务(如工程欠款、银行贷款、供应商应付款等),转让方通常不会主动告知真实财产状况,受让方可能因信息不对称承担隐性债务。应对措施:要求转让方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债务清单及征信报告。
2、注意事项:流程中需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地方工商、税务规定,避免程序违法;税务申报需关注股权转让所得的个税或企业所得税计算;若公司涉及特殊资质(如建筑资质),需同步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3、北京甲级建筑设计院转让需谨慎操作,核心在于资质真实性核查与转让流程合规性。以下是具体注意事项:转让前资质核查要点确认甲级资质真实性承接方需通过官方渠道(如住建部门官网)或第三方权威机构核实目标设计院的甲级资质证书编号、有效期及业务范围。
4、建筑总承包三级资质转让时,需重点关注资质有效期、安许配套情况及债务债权问题。具体注意事项如下:快到期的资质不建议购买资质到期后需办理延期,此时需重新配齐所有人员证书,费用可能高于新办资质。若购买此类资质,企业可能面临额外成本和时间消耗,甚至影响项目承接。
5、北京地区实践中的“间接转让”模式:尽管法律禁止资质直接转让,但在北京建筑市场中,通过收购目标公司股权实现资质间接获取已成为行业惯例。
公司有隐形债务怎么办
协议约定优先 股权转让协议中可明确债务承担方式: - 若约定“债务由转让方承担”,受让方实际承担后可向转让方追偿; - 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受让方知情仍受让的,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 若转让方隐瞒债务构成欺诈,受让方可主张撤销合同。
登报促使债权申报也是一种方法。尽管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不影响公司承担债务,但重大股权变更对债权人而言是一种重大资信变化。因此,可以登报告知股权转让事项,促使隐性债务显现。债权人在申报期内未申报债权,并不意味着丧失债权。合同披露及承诺是另一种避免隐形债务的方法。
要清查企业的合同,了解有无在财产和权益方面潜在债务的情况;如何发现及防范“隐性债务”?「第1招」前期接触磋商了解 转让方、受让方在前期磋商中,一定会涉及到对公司债务情况的陈述。受让方也可以要求除股东之外的公司的财务人员、主要管理人员参与会谈。
改制前已知并评估的隐形债务,如果改制方案中未履行,应由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负责偿还。对于改制过程中未揭示的隐形债务,如果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原企业和改制后的公司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如部分或分立改制,新的隐形债务主要由母体公司承担,以避免子公司被视为抽逃注册资金。
公司有隐形债务的,在公司转让后,债权债务一般是由受让企业继承的,所以隐形的债权债务一般也由受让后的企业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如何判断企业是否有民间负债
判断企业是否有民间融资,最简单直接的方法是通过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官网,通过裁判文书、开庭公告和执行信息、失信信息查询,看该企业是否有涉及民间融资案件,再附以其他的尽职调查方式来落实企业的信用。
一个简单的逻辑,原始投入加上历年留存收益的之和与资产之间如果有差额,那基本上就是负债了。除此之外,结合企业历史沿革,分析企业目前发展状况是否合理。分析企业借款需求是否正常、借款用途是否合理,假如企业信贷需求不正常,不排除隐瞒负债的可能。
主要通过科目查询 短期、长期借款:这个主要是正规手续办理的借款 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这里主要是看看有没有大额的进出,切与公司无实质业务往来。主要隐藏民间融资的科目。关注其他往来科目,例如应收应付长期挂账的。主要看业务是与本公司属于真实业务来往的款项,如果没有就要考虑此问题。
二是询问时要讲究策略。可在交谈中突然单刀直入地提高问题,在其骤不及防中发现蛛丝马迹。 三是因人而异,突出重点。如向企业主了解投资理念、从业经历、人际关系,对企业财务重点了解多元化投资及资金紧缺情况;向管理人员重点了解企业主生活习惯、异常动向等,对分析是否参与民间借贷、内部集资有很大作用。
公司债务危机的认定条件: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局限性:部分中小企业为避税不开票,需结合银行流水、合同等综合判断。核心逻辑:开票金额与银行流水趋势一致时,收入真实性更高。 企业负债:偿债压力的量化指标银行通过多渠道核实企业负债,包括:显性负债:银行贷款、小贷公司欠款、供应商应付款等。
股权转让中的隐性债务问题
股权转让中的隐性债务问题,主要指目标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未披露或未完全披露的债务,可能导致受让方在收购后承担预期外的负债风险。 以下是具体分析:隐性债务的成因与风险信息不对称:转让方为追求更高转让价格,可能全面披露资产状况但隐瞒负债,尤其是隐蔽性较强的债务(如民间借贷、担保)。
隐性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对于无法预计的负债,如果在 股权转让协议 预定的期限内发生,并且发生实际权利人的追索,该类责任或风险首先应当由目标公司承担,由此引发的股份转让的风险负担应当由 股份转让协议 约定。因此,有关债务承担问题应列入风险负担条款予以约定。
股权转让中,受让方可能面临目标公司债务、股权价值变动、合同履行、法律合规、拟收购股权权利瑕疵、目标公司主体资格瑕疵、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重大债权债务、税务及商业信誉等多方面风险。
债务风险隐性债务:部分公司因经营不善转让,原股东可能通过恶意隐藏债务(如未结清供应商款项、贷款或担保责任)转移风险。若承接方未在合同中明确债务划分,可能被迫承担全部责任。防范措施:签订转让合同前,全面核查账目,包括银行流水、合同、税务记录等,确认无未披露负债。
承债式股权转让的优点 承债式股权转让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规避隐性债务风险:通过规定协议约定时间以前被投资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可以帮助新股东有效规避被投资企业可能存在的隐性债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