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转让中的仲裁案件(公司转让期间劳动纠纷)
本文目录一览:
- 1、因合同纠纷,威创股份收仲裁通知书
- 2、股权转让后拿不到转让款,如何更好维权?|以案说法
- 3、从4.37亿仲裁案剖析合同性质认定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房地产领域的...
- 4、汕头法院2016粤05执3号执行书
- 5、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 6、办案反思系列之一:利息24%or36%?
因合同纠纷,威创股份收仲裁通知书
威创股份因合同纠纷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通知书》,申请人王红兵就《债权债务抵销协议书》争议提起仲裁,要求威创股份支付5501万元并承担相关费用,威创股份表示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仲裁案件背景申请人王红兵因与何政宇、方铭签订的《债权债务抵销协议书》存在争议,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已受理该案。
股权转让后拿不到转让款,如何更好维权?|以案说法
股权转让后若拿不到转让款,一般不能直接要求将股权再变更回来,但可通过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维权,若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且无其他阻碍因素,也可解除合同并变更股权。
法律关系本质股权转让:原股东退出公司,新股东通过支付对价取得股权所有权,成为公司实际股东并享有股东权利(如表决权、分红权等)。股权让与担保:债务人(原股东)以股权作为债权担保,形式上将股权变更至债权人名下,但债权人仅为名义股东,不享有实际股东权利。
这种方式相对简单,只需双方达成一致并办理相关手续即可。向公司股东之外第三方转让:孙某也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方。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这需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如果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则视为同意转让。
双方均放弃主张股权的,由持股方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将股权变现后,双方再对价款进行分割。双方对股权处理不能协商一致,均主张股权的,如果非持股方坚持要求分割股权份额且拒绝作价补偿,而持股方不同意的,法院一般倾向于判决股权归持股方所有,由持股方折价补偿对方。
以案说法:职务侵占案件中追诉期限的确定在职务侵占案件中,追诉期限的确定是关乎犯罪行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问题。以下通过对一起涉及矿权转让的职务侵占案例的分析,厘清职务侵占案件中关于追诉期限的认定要点。
从4.37亿仲裁案剖析合同性质认定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房地产领域的...
从37亿仲裁案剖析合同性质认定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房地产领域的实践 案件概述 恒利公司与广信公司之间的37亿仲裁案,历经十年较量,最终以恒利公司撤回仲裁申请告终,广信公司大获全胜。

汕头法院2016粤05执3号执行书
因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柏良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资产转让款30万元、仲裁费1702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陈铃森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3万元。
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6月汕头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尔后,因纪某无视生效法律文书拒不退还,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受理后,执行法官通过多种途径对被执行人进行释法说理,努力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多次到纪某家中实地走访,力求化解矛盾。
“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原则确权登记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切合实际、为民利民”原则,同时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即一户家庭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例如,潮阳区文光街道双望村因政府规划建设学校导致宅基地拆迁,居委通过多次沟通解释,统筹安排解决村民未分配宅基地的历史遗留问题。
目前获取到的汕头市潮阳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如下:被执行人马瑞雄,身份证号为 4405241968,住址是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新和南新村二横巷 2 号 102 户。被执行人李文立,身份证号为 2321011970,住址同样是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新和南新村二横巷 2 号 102 户,未履行金额为人民币 1705247 元。
案例一: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佳能珠海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书》的行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402行审24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股权转让纠纷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的重要类型。以下是对该纠纷的详细解析:股权转让的定义 股权转让,是指基于法律行为的股权变动,即转让股东与受让人通过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将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这是一种私法行为,涉及股东权益的转移。
交易双方可能因过失或其他原因,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尚未履行法定的变更登记手续,或未交付股票或出资证明书,从而产生此类纠纷。产生纠纷的原因 代持:股权代持情形下,因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易产生纠纷。冒名: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导致被冒名人不知情地成为股东。
股东出资纠纷是指在民事案件中,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中涉及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各种情形。股东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资本时,按照法律、公司章程、协议等的约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以取得股权的行为。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是指在公司股东大会基于资本多数表决就有关公司的重大行动作出决议后,持异议的少数股东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购买其持有股份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该案由主要围绕异议股东行使股份收购请求权时产生的争议展开。案由概述 股份收购请求权是公司法中保护异议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般由以下几个原因引起:股权转让: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后,需要变更公司登记中的股东信息。股权继承:股东去世后,其股权可能由其继承人继承,这也需要变更公司登记。股权代持: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因股权代持关系产生的变更需求。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基础性权利,它允许股东了解和掌握公司章程、决策、财务和资产、经营管理状况等与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
办案反思系列之一:利息24%or36%?
回到涉案纠纷,虽然从法条解读来看,对于未支付的利息,按照生效约定继续履行似乎有其合理性,但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观点,以年利率36%主张利息似乎没有必要,因为很可能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