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报告规范(矿业权评估指导意见)
本文目录一览:
- 1、矿产资源评估管理办法
- 2、资产基础法评估实务:矿业权的评估
- 3、《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框架说明
- 4、评估业务中引用矿业权评估结果,评估范围及评估结果如何披露?
- 5、矿业权评估要点有哪些
- 6、矿业权评估的矿业权评估基本程序
矿产资源评估管理办法
1、目前直接针对“矿产资源评估管理办法”的详细文件未直接提及,但可以参考与矿业权评估相关的管理办法来间接了解矿产资源评估的管理框架和原则。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现为自然资源部)曾发布过《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主要规范了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的评估管理。
2、《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核心规定总则:规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资质的人员和机构对矿业权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提供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
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储量评估师的管理,规范矿产储量评估师行为,提高矿产储量评估师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及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4、矿业权评估要点主要包括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目的的考量、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备案情况以及矿山设计资料的关联性分析,具体如下:河南大地评估17788118061 评估方法的选择矿业权评估方法分为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三类。
5、《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关于采矿权扩界及许可证管理的核心规定如下:已有采矿权申请扩界的核心要求资源利用原则 以合理开发利用周边矿业权空白区的零星分散资源为主,避免大规模扩张或资源浪费。扩界范围需严格控制在原矿区范围边界500米距离以内,确保与原有开采活动紧密关联。
6、登记管理机关应对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采矿权人,将依法予以处罚。其他规定: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资产基础法评估实务:矿业权的评估
收益法包括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剩余利润法、收入权益法和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五种。其中,折现现金流量法适用于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和赋存稳定的沉积型大中型矿床的普查探矿权评估等;收入权益法适用于小型矿山、服务年限较短的生产矿山以及资源接近枯竭的大中型矿山的采矿权评估。
矿业权价值评估主要有收益途径、成本途径和市场途径等三种价值评估途径。以下是每种途径及其对应的评估方法的详细介绍:收益途径 收益途径是基于预期收益原则和效用原则,通过计算待估矿业权所对应的矿产资源储量开发获得预期收益的现值,来估算待估矿业权价值的技术路径。
方法原理与资产评估使用的市场法、现行市价法、市场比较法的含义原理大致相同。
矿业权评估的另一个基本概念是将矿产资源,特别是矿山可采量的评估纳入资产价值的范畴。在用语上已经使用“矿产资产”(Mineral Assets)或“矿产财产”(Mineral property),在评估时沿用了《公司法》对资产评估和处置的原则。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框架说明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框架列示的所有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具体名称,在之后的研究制定过程中进行了用词方面的调整,各准则规范的具体内容未进行调整。表1 矿业权评估准则名称变动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标注※,为名称变化。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是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制的行业技术规范体系,并非由国土资源部直接发布公告,但作为行业核心准则被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原国土资源部职能承继部门)广泛采用。以下是具体内容:准则编制与发布背景该准则于2008年8月由中国大地出版社出版,是中国首部系统性矿业权评估行业技术规范。
矿业权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确保评估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程规范: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程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执行矿业权评估准则:遵循专业的评估准则,确保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于2007年1月20日第一届第一次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指导意见CMV 13051—2007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
总则 1 为规范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的编制和管理,明确矿业权评估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评估业务中引用矿业权评估结果,评估范围及评估结果如何披露?
1、评估业务中引用矿业权评估结果,评估范围及评估结果的披露方式如下:在评估范围中,应明确披露本次经济行为确定的评估范围包含矿业权。由于评估结论汇总了矿业权评估的结果,只不过该项资产由矿业权机构评估,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汇总。
2、关注矿业权取得条件与权属:核查企业取得矿业权时是否符合矿业权转让规定的条件,如是否已缴纳相关费用、是否完成最低投入、权属是否有争议等。同时,还需核查矿业权的权属文件,包括有效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
3、披露内容:评估基准日选取的考虑因素(如经济行为需求、资料可获得性等);评估基准日至报告日期间影响评估结论的重大事项(如市场价格波动、政策变化)及其对结论的具体影响。
4、评审范围与程序:评审范围包括矿山建设设计依据的储量、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时应提交的储量等。评审程序涵盖委托评审、初审、组织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书等步骤。认定与异议处理:委托人需在收到评审意见书后一定期限内(如30日)向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矿业权评估要点有哪些
矿业权评估要点主要包括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目的的考量、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备案情况以及矿山设计资料的关联性分析,具体如下:河南大地评估17788118061 评估方法的选择矿业权评估方法分为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三类。
《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主要规范了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日、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的确定与披露,核心要点如下:评估基准日的定义与确定原则评估基准日是判断矿业权价值的基准时点,评估结论仅反映该时点的价值意见。
采矿权收购审计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会计处理与摊销方法审计人员需核查企业财务制度汇编中关于采矿权核销方法的规定,确认企业采用的摊销方法(如工作量法或直线法)是否一致。若摊销方法发生变更,需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披露,确保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操作层面的具体要求时效性:评估基准日与评估工作时间间隔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且通常选在年底或月底,以减少市场波动对结果的影响。资料可获得性:需便于收集评估所需资料(如土地权属证明、市场交易数据),确保评估计算与相关行为衔接。
矿业权评估的矿业权评估基本程序
评审程序涵盖委托评审、初审、组织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书等步骤。认定与异议处理:委托人需在收到评审意见书后一定期限内(如30日)向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对评审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认定书后一定期限内(如10个工作日)向评审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委托评估人和评估委托人委托评估人:一般为有权出资探明矿产地矿业权的权利人(矿业权出让管理机关和矿业权人)。此外的相关人委托评估矿业权是其自己的权利和选择,但后续程序有别于权利人。评估委托人:必须具有国土资源部认定的矿业权评估资格的机构才能接受委托。
评估方法选择:根据矿业权的勘查程度、资源储量、开发阶段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如折现现金流量法、收入权益法、地质要素评序法等)。评估步骤安排:制定详细的评估工作计划,包括尽职调查、资料收集、评定估算等阶段的时间节点和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