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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转让的审批程序(医疗机构经营权是否可以转让)

admin2026-01-03转让公司23

本文目录一览: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本办法中的医疗机构涵盖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疾病防治院、门诊部、诊所、护理院、卫生所、医务室、保健所、医疗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则负责本区域内的医疗机构监管。

医疗机构评审工作依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诊所、护理站等小型医疗机构需提交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审批流程: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材料后,需在45日内完成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予以登记并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上海市医疗机构应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规范经营管理、明确部门职责、销售许可与监管、临床应用管理以及收费与赋码工作推进等方面。

药店医保资质可以转让吗

1、一般情况下,药店医保资质不可以转让。为严格管理,保证参保者利益、便于监管,医保定点资格通常不允许转让。新规定明确,当单体定点零售药店经营主体发生变化,服务协议将自动终止,这意味着单体药店间随意转让医保资质的行为被禁止。不过,具体情况要看当地有无特殊政策规定,建议向当地医保局咨询了解。

2、法律分析:药店转让了,如果药店是医保定点药店的话,可以向当地的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或者医疗保险局提出变更申请,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做拿出处理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药店转让,医保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过户:即:向当地的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或者医疗保险局提出变更申请,并填写《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或法人变更登记表》,州(县)医保局自收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或法人变更登记表》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公布,申请变更的零售药店可在三个工作日后查询办理情况。

4、定点医保药房是不可以轻易转让的。新修改的办法为保证参保者利益,便于管理,对药店的资格作出诸多新要求。新规特别明确,当单体定点零售药店经营主体发生变化,服务协议将自动终止,这也意味着,单体药店间的随意转让行为被禁止。

5、前老板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前老板若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行为,即使药店已转让,仍需承担法律责任,包括退回骗取的医保金、处骗取金额2-5倍罚款,甚至吊销执业资格。转让不影响责任承担,相关部门会依法追究前老板的责任。

6、不能。新修改的办法为保证参保者利益,便于管理,对药店的资格作出诸多新要求。新规特别明确,当单体定点零售药店经营主体发生变化,服务协议将自动终止,这也意味着,单体药店间的随意转让行为被禁止。

私人医疗机构门诊有5年没环保年审了,现在想把门诊部转让给别人经营

1、如果你转给别人,别人没有就环评提出异议的话,是可以进行转让的,无需环保手续啊。如果你要做环评的话,全国的环评审批办理手续都一样。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公司。你拿着发改委的立项文件(或者是允许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以及可研报告去找环评公司,环评公司会派人到你的加工场地进行现场勘查。

2、具体规定:医疗机构应配备污水处理设施,并设专(兼)职人员负责;造成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事故的,将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环保责任: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疗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管理,确保符合环保要求。

3、取消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需提供: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实施细则。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黑龙江省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管理。农垦、森工主管机构负责垦区、森工林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医药、计划生育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黑龙江省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市(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管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均以治安辖区为界)”。删除第八条第二项:“男性在七十周岁以上,女性在六十五周岁以上的”。

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基本原则:根据群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和医保基金收支等情况,按照“调整存量、严控增量、提高质量”的总体要求,加强本统筹地区定点医药服务的资源配置。注重区域平衡、合理布局,优化结构,补齐区域医药机构短板。

《黑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要点宗旨与定位:以提高黑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和诊疗水平为宗旨,依托省内领先医疗机构,构建疾病诊疗研究协同创新网络,开展临床研究、协同创新等工作,是省级科技创新基地。

黑龙江省手术级别规范主要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采用四级分类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具体分级标准如下:一级手术:技术难度低、风险小、操作流程标准化的基础性手术。例如体表肿物切除、简单清创缝合、拔甲术等。